公安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“十个一律”的通告

湖 北 省 公 安 县 公 安 局

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

违法犯罪“十个一律”的通告

       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规定,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,现通告如下:

        一、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、病原携带者、疑似病人、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武汉到我县人员,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、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 二、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,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,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 三、县、乡镇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隔离、观察、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,村(社区)、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,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 四、拒不执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决定、命令的,一律行政拘留;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 五、伤害、威胁、侮辱人民警察、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,一律行政拘留;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 六、恶意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的,一律行政拘留;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 七、以销售口罩、防护服、“特效药”等防治防护物质为名诈骗的,一律行政拘留;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 八、违反国家规定,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 九、生产、销售伪劣口罩、防护服、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、劣药,情节严重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 十、党员干部、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,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、组织人事部门。

       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,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。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,举报电话110。

2020年2月6日